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2013-07-27 基隆市長 國民黨 張通榮

基隆市長關說酒駕 張通榮判服勞務 首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891/112013072700076.html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關說酒駕、拍桌咆哮員警放人,基隆地方法院廿六日判決。張利用職權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判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五年,並繳交國庫兩百萬元及勞動服務兩百小時。  全案還可上訴,卻也創下縣市首長關說酒駕案遭一審判決有罪且服勞動服務的司法首例。  張被判一年八個月 緩刑五年  另外酒駕婦女廖美秀則依對公務員施以強暴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時任安樂分駐所所長林煌盛依縱放罪遭判刑兩年、緩刑五年。承辦員警廖祥銓則判刑六月,可聲請社會勞動服務替代刑期。  張通榮昨天神隱不願意面對媒體,請市府發言人李樑代表回應,表示對於判決結果「十分遺憾」,並說當天並非為了私利而前往,僅是為避免發生警民爭議而「關心」,為了捍衛自身清白,將與律師研議後再上訴。  去年九月十四日晚間,廖美秀因並排停車遭警方取締,員警聞到她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廖婦不配合並叫囂,出手毆打女警遭帶回分駐所。基隆市議員沈義傳到場關切後,又致電市長張通榮。約卅分鐘後張親自出現分駐所拍桌咆哮,要求警方放人。員警迫於壓力,最後未對廖婦施以酒測即放走她。關說案子曝光後,引發爭議,地檢介入調查偵辦。  掌摑女警 酒駕婦女判六個月  基隆地院發言人王福康表示,張通榮關說行為已遭各界撻伐,地院判處一年八個月刑度「算是不輕」。並考量他從事民意代表多年,當天因酒後受民代請託,思慮有失分際才前往關說,其非本意如此,才給予五年緩刑、罰金及勞動服務。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表示,檢方認為法官判決公允,但對給予張通榮、時任所長林煌盛緩刑仍有意見,研議後將會上訴。  周啟勇透露,社會勞動服務包括社區義務服務,最常見的就是街頭掃地,或替孤苦無依的老人送餐,逢年過節時替人粉刷牆壁等。未來二審判決若相同,張通榮可能成為首位被判處勞動服務,得上街掃地撿垃圾的縣市首長。  因遭取締酒駕而掌摑女警王亭鈞的婦人廖美秀,遭判處六個月徒刑,換算易科罰金為十八萬元。廖美秀小女兒透露,母親聽聞判決已崩潰,對於牽連一干人等遭判刑,也深感抱歉。  縱放 所長判二年員警六個月  關說案爆發後,時任分駐所所長林煌盛、員警廖祥銓等人,已遭行政處份並分別調往後勤科及警備隊。林煌盛昨天聽聞判決兩年,先是苦笑幾聲,表示尊重司法,但仍會上訴;廖祥銓則表示,再過一年即可退休,加上六月徒刑能以社會勞動代替,應不會上訴。  當時致電張通榮前往分駐所「關心」廖婦的市議員沈義傳,昨得知判決,深深吐了一口氣,僅說,「真的很對不起市長。」

2013-07-27 基隆市議員 國民黨 沈義傳

基隆市長關說酒駕 張通榮判服勞務 首例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891/112013072700076.html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關說酒駕、拍桌咆哮員警放人,基隆地方法院廿六日判決。張利用職權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判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五年,並繳交國庫兩百萬元及勞動服務兩百小時。  全案還可上訴,卻也創下縣市首長關說酒駕案遭一審判決有罪且服勞動服務的司法首例。  張被判一年八個月 緩刑五年  另外酒駕婦女廖美秀則依對公務員施以強暴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時任安樂分駐所所長林煌盛依縱放罪遭判刑兩年、緩刑五年。承辦員警廖祥銓則判刑六月,可聲請社會勞動服務替代刑期。  張通榮昨天神隱不願意面對媒體,請市府發言人李樑代表回應,表示對於判決結果「十分遺憾」,並說當天並非為了私利而前往,僅是為避免發生警民爭議而「關心」,為了捍衛自身清白,將與律師研議後再上訴。  去年九月十四日晚間,廖美秀因並排停車遭警方取締,員警聞到她身上有酒味要求酒測。廖婦不配合並叫囂,出手毆打女警遭帶回分駐所。基隆市議員沈義傳到場關切後,又致電市長張通榮。約卅分鐘後張親自出現分駐所拍桌咆哮,要求警方放人。員警迫於壓力,最後未對廖婦施以酒測即放走她。關說案子曝光後,引發爭議,地檢介入調查偵辦。  掌摑女警 酒駕婦女判六個月  基隆地院發言人王福康表示,張通榮關說行為已遭各界撻伐,地院判處一年八個月刑度「算是不輕」。並考量他從事民意代表多年,當天因酒後受民代請託,思慮有失分際才前往關說,其非本意如此,才給予五年緩刑、罰金及勞動服務。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表示,檢方認為法官判決公允,但對給予張通榮、時任所長林煌盛緩刑仍有意見,研議後將會上訴。  周啟勇透露,社會勞動服務包括社區義務服務,最常見的就是街頭掃地,或替孤苦無依的老人送餐,逢年過節時替人粉刷牆壁等。未來二審判決若相同,張通榮可能成為首位被判處勞動服務,得上街掃地撿垃圾的縣市首長。  因遭取締酒駕而掌摑女警王亭鈞的婦人廖美秀,遭判處六個月徒刑,換算易科罰金為十八萬元。廖美秀小女兒透露,母親聽聞判決已崩潰,對於牽連一干人等遭判刑,也深感抱歉。  縱放 所長判二年員警六個月  關說案爆發後,時任分駐所所長林煌盛、員警廖祥銓等人,已遭行政處份並分別調往後勤科及警備隊。林煌盛昨天聽聞判決兩年,先是苦笑幾聲,表示尊重司法,但仍會上訴;廖祥銓則表示,再過一年即可退休,加上六月徒刑能以社會勞動代替,應不會上訴。  當時致電張通榮前往分駐所「關心」廖婦的市議員沈義傳,昨得知判決,深深吐了一口氣,僅說,「真的很對不起市長。」

2013年7月16日 星期二

2013-07-16 人佔車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13/06/30
http://tw.news.yahoo.com/%E5%85%88%E4%BD%94%E5%85%88%E8%B4%8F-%E4%BA%BA%E8%82%89%E4%BD%94%E5%81%9C%E8%BB%8A%E4%BD%8D-%E8%AD%A6-%E7%BD%B0300-114127281.html
大台北地區,停車位一位難求,有名中年男子出奇招,直接站在車格上「人肉佔位」,其他駕駛經過想停,卻被對方拒絕,雙方引發口角,最後找來員警主持公道,警方表示,依照規定是「車到先停」,要是民眾霸佔車位,可處3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有些警察~認為無法可罰~(2012/06/06)
桃園縣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都會區車位難尋,「人占車格」現象的確曾經引起民眾投訴,但很少衍生糾紛,現行法規都沒規定禁止,是法律灰色地帶。
警方說,路邊公有停車格也屬於道路,民眾若擺放各種物品占用就視為「道路障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但道路障礙是指「物」而非「人」,因此「人」占車位無法可罰。
賣場停車位由賣場管理,除非發生事故,警方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其他私營停車場也一樣。
這間賣場表示,營業尖峰時段車多擁擠,多數車主又喜歡停在距離賣場出入口較近處,找車位難免找出火氣,建議彼此尊重,「車位很多,再找就有」。

這是用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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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如此了
但大部分人~遇到人佔車位~還是默默地離開~
繼續找下個車位
避免硬碰硬~浪費彼此的時間~
人佔車位時~遇到別人的車要停~
麻煩自動讓開~畢竟~您家的車~比較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