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ws.yahoo.com/%E5%85%88%E4%BD%94%E5%85%88%E8%B4%8F-%E4%BA%BA%E8%82%89%E4%BD%94%E5%81%9C%E8%BB%8A%E4%BD%8D-%E8%AD%A6-%E7%BD%B0300-114127281.html
大台北地區,停車位一位難求,有名中年男子出奇招,直接站在車格上「人肉佔位」,其他駕駛經過想停,卻被對方拒絕,雙方引發口角,最後找來員警主持公道,警方表示,依照規定是「車到先停」,要是民眾霸佔車位,可處300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8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有些警察~認為無法可罰~(2012/06/06)
桃園縣交通警察大隊指出,都會區車位難尋,「人占車格」現象的確曾經引起民眾投訴,但很少衍生糾紛,現行法規都沒規定禁止,是法律灰色地帶。警方說,路邊公有停車格也屬於道路,民眾若擺放各種物品占用就視為「道路障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可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但道路障礙是指「物」而非「人」,因此「人」占車位無法可罰。
賣場停車位由賣場管理,除非發生事故,警方不會主動介入處理,其他私營停車場也一樣。
這間賣場表示,營業尖峰時段車多擁擠,多數車主又喜歡停在距離賣場出入口較近處,找車位難免找出火氣,建議彼此尊重,「車位很多,再找就有」。
這是用
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
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
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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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如此了
但大部分人~遇到人佔車位~還是默默地離開~
繼續找下個車位
避免硬碰硬~浪費彼此的時間~
人佔車位時~遇到別人的車要停~
麻煩自動讓開~畢竟~您家的車~比較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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