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2012-09-07 那一年我們一起修的都市更新條例

文林苑都更~吵了很久~
王家與抗議的學生~要的是居住正義
都更戶~要的是盡速將新房子蓋好~

不願意參與都更~但最後採多數決~
釘子戶將面臨~拆除的命運~
一切的原因~在那一年~
〔99 年3 月22日(星期一)
http://lci.ly.gov.tw/lcew/communique/final/pdf/99/20/LCIDC01_992001.pdf
第99卷20期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薛凌等 20 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
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
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
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
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
,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
,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
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http://ivod.ly.gov.tw/new_vod_1t.jsp?committeeName=%A4%BA%AC%46&startyear=2010&startmonth=03&startday=22&endyear=2010&endmonth=03&endday=22&film=c&commissionerName=
99/3/22 質詢影片
薛凌提到~為什麼會有釘子戶問題~這就是政府公權力不彰~
如果政府有公權力突顯出來~就不會有釘子戶問題
http://ivod.ly.gov.tw/new_vod_1t.jsp?CLIP_NAME=tw/wmv-clip/薛凌/內政/薛凌-內政-2010-3-22-11-33-院內.wmv&WMVID=719117595&num=6&udlang=ch

http://5i01.com/waypointtopicdetail.php?f=638&t=2663812&last=34911155
都更條例於一九九八年立法,最後一次修正為二○一○年。二○○七年底,第六屆立委任內最後一天,更立法明訂都更計畫內之建物,如果逾期不拆除遷移,超過六個月期限者,各直轄市與縣市,有義務代為拆遷。

本案最後協商於十二月十四日完成,參加立委包括
民進黨柯建銘、王幸男、黃誠、王拓、薛凌(內政委員會召委)
國民黨曾永權、劉盛良、郭素春、蔡家福;親民黨黃義交、傅崐萁
台聯羅志明、郭林勇、陳銀河
無盟顏清標、陳進丁、楊宗哲

-----------------------------
依法行政~台北好好拆~
人民居住遷移自由~居住正義~

http://www.wisdomshare.com.tw/msg_info.php?id=125
【專欄】都市更新條例解密(I)-§25-1的增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