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4日 星期日

2012-03-04 瘦肉精之管理

「瘦肉精」是「乙型受體促進劑」(β agonist)的一般俗稱,學名是「腎上腺乙型接受體作用劑」,這是一種類交感神經興奮劑,包括Ractopamine(萊克多巴胺,商品名稱培林)、Salbutamol(沙丁胺醇)、Terbutaline(特必林)、Clenbuterol(克崙特羅)等20餘種。由於此藥物具有促進蛋白質合成的功能,可增加飼料轉換率,讓動物多長肉、少長脂肪,以獲取更高利潤,所以被使用為動物藥品,加在飼料中供動物食用,也因此被俗稱為瘦肉精。
瘦肉精在禽、畜肉品生產上,具提高飼料轉換率的功能,還能增加產業利潤,所以有些國家在安全範圍內,准許一、二種瘦肉精作為動物用藥,並訂有使用規定與殘留限量,但是可使用的瘦肉精種類和限用在那些動物身上的規定,在各國間並不一致,其所訂定的殘留標準也不盡相同,而「萊克多巴胺」則是比較常被准予使用的瘦肉精。
至於日前有媒體報導錯誤刊出,我國於96814曾預告「克崙特羅」的限量。克崙特羅是動物治療用藥,國際組織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歐盟及日本等國家,都訂有克崙特羅的殘留容許量,Codex 特別於殘留標準加註,由於這種藥物可能會被濫用,此殘留容許量只限於有國家批准的治療性使用,如安胎,或作為治療呼吸系統疾病時使用。衛生署過去也參照國際標準,於90年訂定其殘留標準。但是在951011,經農委會公告克崙特羅為禁止使用的藥品時,衛生署也公告刪除克崙特羅的殘留標準。至於衛生署於96814衛署食字第0960404486號公告內容,僅針對萊克多巴胺訂定殘留標準草案,實際上並未預告克崙特羅的殘留標準。
目前瘦肉精(包括萊克多巴胺)仍是農委會公告禁止使用的動物用藥,因此衛生署在現行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並未訂定殘留標準,亦即不得檢出。所以只要是在台灣販售的肉品,不論是國產或進口,依規定是「不得檢出」瘦肉精。在相關法規標準尚未變動前,衛生署仍將依法行政,在執行市售肉品監測調查與進口肉品輸入查驗時,一旦檢出含有「瘦肉精」,即判定不合格,不合格肉品並依規定處理,確保國民的飲食安全。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 第334]

資料來源: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68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